近日,合肥人社局发布通知,定于2023年5月10日至6月20日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起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目前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公布,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暂按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并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本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22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职工缴费基数并补收(退)差额,同时补调补收(退)单位社会保险费。
存在以下问题将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称,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形式进行实地核查,业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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